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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展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工作

2013-12-20

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,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工作;到2015年,建成100个左右城市(区)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,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逐步提高,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%~10%。 通知指出,示范项目建设应符合安全、连续、方便、舒适和易于维护的原则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(修订)城市(区)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,并与城市轨道交通、公共交通、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,重点落实和细化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发展政策和设施布局,结合城市地形地貌、自然条件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等,合理规划步行道、自行车道及停车设施,并提出近期建设方案。同时,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(区)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区域。 通知明确,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(区)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申报,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(一般不超过5个)示范项目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,确定符合申报条件、能尽快组织实施的项目为示范项目。 通知强调,示范项目应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。各示范城市应做好工程验收和其他内容的审核工作,并进行项目总结,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对初验合格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(区),将被正式命名为国家城市(区)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,并推荐申报“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”。 摘自《中国建设报》2013.12.19